南京审计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次数:9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部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八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二条  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部应书面督促。经审计部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部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