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次数:110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校管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或者虽未担任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校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校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职责:向履任的校管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部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校管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的工作职责:向审计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学院、教学部、书院、实验室、科研机构及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二)校属企业的法人代表,校属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履行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三)学校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由学校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单位,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同责同审。但对无签字报销职责的单位正职领导一般不单独立项审计,在对其所在单位有签字报销职责的校管干部审计时,可对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一并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三)在同一职务上任满三年并负有签字报销职责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十五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校管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且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校管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校管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二级学院、教学部、书院、实验室、科研机构及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单位重大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校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在确定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较大的重点单位与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校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会同审计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组织部向审计部出具委托函,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小组;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五)召开审计动员会或进点会;

(六)实施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校管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应提供任职期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被审计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管理分工;

(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各项决策决议情况;

(四)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部门主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七)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部门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个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动员会或进点会,安排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有关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校管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校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对被审计校管干部及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然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发送被审计校管干部及有关部门。审计部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校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校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关注与校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江苏省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校管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校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校管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校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校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校管干部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校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审计部可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校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对被审计校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校管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其他人员(人事关系不在学校)负有经济责任的,应参照本办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南审审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