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生劳务报酬发放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书院,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学生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管理、报酬标准和报酬发放由学务委员会按照《南京审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三助”报酬的发放
在校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的用工管理、报酬标准和报酬发放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未纳入“三助”管理的科研劳务费的发放
在校学生为各类各级科研项目提供辅助工作的,其用工管理和报酬计发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劳务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付额度和程序应符合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超过800元/人/月。
四、其他类型学生报酬的发放
1、因突发事件或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任务而确需安排用工的,由用工部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情况不再安排学生用工。
2、用工部门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来源,且该项经费中应包含劳务报酬的预算指标。
3、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参照大学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三助”的报酬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月。
五、发放程序
1、按照学校报销制度执行,同时提供学生劳务报酬计算单,说明学生承担的工作,劳动时长(工作量)和报酬标准。
2、学生劳务报酬一律打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卡上,严禁现金发放。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业已发生的用工及报酬计发,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并于2016年 11月30日前完成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