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次数:2953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师生的专业优势,规范兼职审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南京审计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聘请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并能胜任相关审计工作的兼职人员。兼职审计人员分为特邀工程审计人员、教工兼职审计人员和学生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审计事业,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具有审计类、会计类、管理类、建筑工程类、信息系统审计及会计电算化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通过校内招聘和审计部特邀等方式产生,由审计部颁发聘书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特邀工程审计人员和教工兼职审计人员的聘期为两年;学生兼职审计人员的聘期为一年。

兼职审计人员接受审计部的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兼职审计人员可以续聘。

因兼职审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审计部应为兼职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审计部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补贴标准如下:

(一)特邀工程审计人员按照不超过审计项目外包价的30%确定报酬;

(二)教工兼职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中校内专家咨询费标准确定报酬;

(三)学生兼职审计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确定报酬。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服从审计部和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主要工作职责是提供专业咨询、参加审计部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兼职审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参与对本人所在部门审计的项目。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拥有与审计部正式工作人员同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兼职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