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汉族,1899年9月生,浙江新昌人,1920年冬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2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24年完成了莫斯科东方大学的学习任务后被分配到海参崴、伯力等地工作,曾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等职,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1931年回国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后,曾任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参与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组织制定《革命法庭条例》、《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律法规。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奉命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苏区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在江西大庾牺牲。
1933年8月25日,为适应革命发展的需要,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系统迅速健全起来,中央政府发出《整顿财政部工作的训令》,撤销财政部下设之审计处,并于同年9月15日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时任中央政府内务部代部长的梁柏台任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
原载于审计署网站